【公告】臺東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SBIR) 提醒您!
,● 即日起至5月31日止是受理申請的期間喔!
,● 每家業者最高可獲得100萬元補助款!
,● 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 歡迎臺東縣中小企業多多洽詢!
,● 申請資格:
一、設籍(立)於臺東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 下列標準之事業:
(一) 本申請須知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 事業(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9800639470號令修正發布):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 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二)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 業認定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必須提供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以證明經常僱用 員工數。)
二、無欠稅情形,且於近5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創新研發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二)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三)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五)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六)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 事。
(註:若有上列情事,機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四、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五、同一廠商申請臺東縣地方型 SBIR 計畫時,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惟上一年度計畫 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計畫所需之自籌款。
六、提案符合以下條件可斟酌加分:
(一)進駐TT MAKER、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利家工業區及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公司 行號。
(二)負責人符合青年創業條件。
(三)成立未滿三年。
(四)離島地區。
(五)原民文化。
(六)符合縣政推動重點項目(觀光領航、農業創富、文化加值、教育翻轉、社福關懷、經濟 創能)。